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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满某某,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苗族,陕西省工商局职工。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赛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