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邱庆庆诈骗罪,邱庆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庆庆,农民,;1999年5月1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强奸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2月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庆庆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隽、被告人邱庆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06年3月-2007年10月,被告人邱庆庆化名“胡小春”,通过梦知音社交俱乐部等婚姻介绍所登记征婚,以谈朋友为名结交不同的女性。在与她们交往并取得对方信任后,被告人邱庆庆即编造各种理由,通过借款等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78772.62元,用于本人挥霍及给女友陆某购房买车等。具体为:1、2006年3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浙江省诸暨市百合交友会所认识被害人黄某并与其交往。同年5月-6月,被告人邱庆庆先后编造“为黄某买车需要钱缴税”、“为卖车给黄某的哥哥而向他人借款赎车”、“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人民币85000元。2、2007年1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绍兴市牵手婚姻介绍所认识被害人倪某并与其交往。同年2月,被告人邱庆庆编造“借别人高利贷,别人逼其还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倪某的人民币97000元。3、2007年4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绍兴市梦知音婚介社交俱乐部认识被害人伍某并与其交往。后某被害人伍某介绍,被告人邱庆庆在浙江省绍兴县东茂机电有限公司挂靠成立一空壳公司。同年4月-5月,被告人邱庆庆先后编造“做生意资金不够”、“借高利贷没钱归还”的理由,共骗取被害人伍某的人民币120000元。4、2007年4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绍兴市梦知音婚介社交俱乐部认识被害人何某甲并与其交往。同年6月,被告人邱庆庆编造“做生意资金紧张”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的人民币40500元。5、2007年5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绍兴市梦知音婚介社交俱乐部认识被害人李某乙。同年6月28日,被告人邱庆庆以“帮助被害人卖布”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33472.62元的布匹13000余米,后低价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0元。同年9月,被告人邱庆庆编造“与意大利客户合作将上述布匹加工成成衣,需要办信用证而资金紧张”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人民币35000元。6、2007年5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绍兴市梦知音婚介社交俱乐部认识被害人封某并与其交往。同年5月-8月,被告人邱庆庆先后编造“包被人偷了,没钱去上海出差”、“为封某买房而使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理由,共骗取被害人封某的人民币65800元。7、2007年4月,被告人邱庆庆通过绍兴市梦知音婚介社交俱乐部认识被害人金某乙并与其交往。同年5月,被告人邱庆庆编造“包被人抢了,没钱请客户吃饭”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金某乙的人民币2000元。二、盗窃。1、2007年6月间,被告人邱庆庆在绍兴市区环城东路2214号2-203室,利用住在被害人伍某家中的便利,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伍某的价值人民币336.6元的千足金黄金戒指1只、价值人民币2061.4元的钻戒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2398元。2、2007年10月间,被告人邱庆庆在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鉴湖景园14幢103室,利用住在被害人何某甲家中的便利,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何某甲的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白金吊坠项链1条。2007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邱庆庆在绍兴市区汽车西站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未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庆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倪某、伍某、何某甲、李某乙、封某、金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陆某、叶某、舒某、裴某、夏某、王某乙、董某、何某甲、李某甲、金某甲、张某等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转账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移送清单,借条,被害人所有权凭证,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邱庆庆于1999年5月1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强奸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12月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于200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该事实由(1999)鹿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书、(1999)温刑终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书、(2001)衢柯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金华监狱罪犯出监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庆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庆庆一人犯有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邱庆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庆庆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庆庆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本案赃款赃物大部分未能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庆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二O二二年十一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邱庆庆的劳斯丹顿牌手表1只、18K钻石戒指1只、玉坠项链1条,在本判决生效后以拍卖所得款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虞 斌审判员 傅莹莹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