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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麟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宋芝兰、田宏林与宋海玉、贺林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31-3号宋某甲、田某某与宋某乙、贺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的(2003)麟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宋某甲、田某某于200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判决互负义务作以抵顶,被执行人仍应承担赔偿3595.36元医疗费等。2003年12月8日,本案以被执行人宋某乙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贺某某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10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贺某某一人独居在家,宋某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之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麟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