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宋振春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70-1号申请人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宋某乙故意伤害一案,本院2004年11月4日作出的(2004)麟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宋某甲于2005年9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乙其妻张春秀患脑梗塞、脑瘫等疾病处病危中,且暂无履行能力,故本院于2005年11月5日裁定中止执行。2007年10月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两年前投靠其子生活,住房及耕地均由他人照管,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