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初字第952号原告:杜某。被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金国元。原告杜某为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2008年4月2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