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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凯与柏拴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柏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柏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意外受伤,正在住院治疗,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在短期内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霖森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