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凯与柏拴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柏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柏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意外受伤,正在住院治疗,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在短期内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石霖森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保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