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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一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章兔儿与郭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兔儿,郭德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一初字第1873号原告:章兔儿。被告:郭德群。原告章兔儿与被告郭德群民间借贷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当庭宣判。原告章兔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德群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兔儿诉称,被告因急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在2007年8月初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郭德群未履行归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章兔儿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郭德群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章兔儿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章兔儿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原告章兔儿陈述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7月18日,被告郭德群向原告章兔儿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言明:向章兔儿老师借到人民币10000元,于本月底、8月初归还。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郭德群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故原告章兔儿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郭德群向原告章兔儿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章兔儿要求被告郭德群返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德群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德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章兔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德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予交。在上诉期限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书生审判员  张丹鹰审判员  石 敏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