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杰与被告康艳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杰,康艳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44号 原告杨丽杰,女。 被告康艳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杰与被告康艳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艳娟下落不明,而本案认定的事实必须以康艳娟答辩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