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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杰与被告康艳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杰,康艳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944号 原告杨丽杰,女。 被告康艳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杰与被告康艳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康艳娟下落不明,而本案认定的事实必须以康艳娟答辩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