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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梅芳与韩全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芳,韩全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韩梅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金良。被告韩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芳诉被告韩全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