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韩梅芳与韩全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梅芳,韩全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韩梅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金良。被告韩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芳诉被告韩全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