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丽黎与张勇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黎,张勇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黄丽黎。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委托代理人:丁远桂。被告:张勇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黎诉被告张勇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黎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丽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