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胡会云与郭军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5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民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亲朋好友调解,双方已和好,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