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金成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高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成服装机械有限公司,高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上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杭州金成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宣平。委托代理人俞伟斌。被告高敏。原告杭州金成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为与被告高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根据原告金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裁定冻结被告高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俞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成公司诉称:2006年5月至7月,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缝纫设备,共欠原告169500元未付。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高敏作为债务人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从2007年3月起每月还款15000元的还款担保书。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到期后仍无力偿还欠款,原告屡次要求被告高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付款,并离开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到外地工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承担原告缝纫机设备款169500元;二、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利息4567.5元;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敏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金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6年11月28日的担保书一份,证明被告为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承诺的自2007年3月起分期归还缝纫设备款1695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来源于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系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中国工商银行现金缴款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已缴纳公告费65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敏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高敏。2006年11月28日,被告高敏向原告金成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其中载明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缝纫设备款共计169500元,并于2007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给原告1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在支付期内不能按期付清,未付款部分由被告高敏本人担保一定支付。该担保书上加盖了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担保人即被告高敏的签名。现原告以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到期后仍无力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为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缝纫设备款1695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因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予支付给原告所欠缝纫设备款169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对黄山富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数额低于被告实际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数额,应视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处分其民事权利。故原告关于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缝纫设备款169500元、逾期付款利息4567.50元(算至2007年12月11日止)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敏支付给原告杭州金成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缝纫设备款人民币169500元。二、被告高敏支付给原告杭州金成服装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567.50元(算至2007年12月11日止)。上述一、二两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51元,由被告高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1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秋(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