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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瓦缸煨汤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瓦缸煨汤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771号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华路啤酒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安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丽萍,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瓦缸煨汤馆,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瓦缸煨汤馆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