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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如金与胡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如金,胡亚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074号原告史如金,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胡亚南,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如金诉被告胡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如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2.50元,由原告史如金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王旭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