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某1与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99年7月22日生,住西安市郝佳城市。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汉族,1974年8月19日生,住西安市郝佳城市,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村民,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桃花,女,汉族,1948年9月14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村民,系原告祖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负责人李建民,该小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三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回起诉。审判员 张 昭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鸿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