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焱祥与于德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焱祥;于德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杨焱祥,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巧,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德洲,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焱祥与于德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焱祥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何传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焱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75.5元。审判长 袁换香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少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