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彬、白某与王喜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白某,王喜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彬。原告白某。法定代理人李彬。被告王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白某与被告王喜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