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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苏少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彬、白某与王喜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白某,王喜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少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彬。原告白某。法定代理人李彬。被告王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白某与被告王喜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