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碑民三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连献与西安黄金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献,西安黄金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683号原告黄连献,无业。委托代理人仲辉。被告西安黄金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大街130号。法定代表人窦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黛丽,女,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吉霞,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献与被告西安黄金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献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连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