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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蓝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潘仁与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仁,蓝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蓝行初字第7号原告李潘仁,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县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吉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强,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林,男,该局法律顾问。原告李潘仁不服被告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潘仁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当事人自愿,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一下:准许原告李潘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代理审判员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