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灞桥区东十里铺东方大市场十区1号。法定代表人白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爱生。委托代理人顾剑峰,系陕西连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阎良区人民路27号。法定代表人魏家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华中消防设备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阎良建筑公司)加工承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中消防设备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中消防设备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0元,原告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减半后的诉讼费由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付给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585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