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焦文萍与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萍,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焦文萍,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淑民,女,汉族,1951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村民,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负责人李延甫,该小组组长。本院受理原告焦文萍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郝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文萍回起诉。审判员 张 昭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鸿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