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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正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正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47号(丰尚·玉林商务港82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维。委托代理人赵珂,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正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中央花园一期28栋8楼B号。法定代表人夏晓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祖刚。案由:其他经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正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四川华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