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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麟执字第128-10号

裁判日期: 2008-04-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邓恒杰与麟游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麟游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28-10号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麟游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邓某某与麟游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麟游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未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麟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麟游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所有的麟游县九成宫农贸市场一楼35号、49号,二楼第1、2、3、4、7、11、16、19、22至32号,三楼0号、08号、09号、16号、19至23号、27号、28号、34号、35号、36至43号房屋共42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20日。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管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