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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与李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李国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其。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西猛人造毛皮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