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科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干窑镇群轮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群轮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33号原告:上海科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倩。委托代理人:周群。被告:嘉善县干窑镇群轮机械厂。负责人:潘明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干窑镇群轮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县干窑镇群轮机械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18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县干窑镇群轮机械厂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