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