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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玉伟与张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伟,张全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沈玉伟。委托代理人:薛岭,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伟与被告张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玉伟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玉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0元,由沈玉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