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黄须进与韩忠信、张德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须进,韩忠信,张德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黄须进,男,汉族,1940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韩忠信,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德范,女,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韩忠信之妻(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须进诉被告韩忠信、张德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