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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骆荣根与任银宇、任素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荣根,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章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骆荣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被告任银宇。被告任素娣。被告任岳炎。被告任素娣、任岳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海波、陈锡明,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兴龙。原告骆荣根为与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章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荣根的委托代理人陈金法,被告任素娣、任岳炎的委托代理人厉海波,被告章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银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骆荣根诉称,2007年7月13日,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因承包建筑工程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如逾期归还债务人愿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月10000元,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并由章兴龙担保。但事后,三被告未能守约,至今尚未归还分文,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归还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0000元,计算时间从2007年8月14日至清偿之日止(到起诉时)。被告章兴龙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任银宇未作答辩。被告任素娣、任岳炎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对于逾期违约金部分,认为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减少。即使逾期违约金为借款利息的话,应当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章兴龙辩称:三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我提供担保也是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共同向原告骆荣根借款100000元,由被告章兴龙担保的事实。被告任素娣、任岳炎经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被告章兴龙经质无异议。被告任银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四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被告任素娣、任岳炎、章兴龙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任银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7月13日,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共同向原告骆荣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建筑工程需要,今向骆荣根借人民币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归还日期为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如果逾期不归还,债务人愿意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月壹万元整”。并由被告章兴龙签字作担保。现原告以三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骆荣根与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诚信履行。对原告要求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月10000元,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年利率7.47%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损失为22410元。被告章兴龙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故本院对予原告要求被告章兴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任银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银宇、任素娣、任岳炎应共同归还给原告骆荣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2410元,合计1224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章兴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4370元,由原告负担352元,被告负担4018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骆春泉审 判 员  金克祥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