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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本院2008年4月16日对原告缪军诉被告沈建峰、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补正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立森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