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本院2008年4月16日对原告缪军诉被告沈建峰、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五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补正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立森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