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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崔长岗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崔长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赵宽,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长岗,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崔长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9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