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胡小伟与杭州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伟,杭州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654号原告:胡小伟。委托代理人:袁庆文。被告:杭州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裕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伟诉被告杭州康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伟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胡小伟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