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乐行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59号申请人: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局长被执行人: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殿隆审判员 张世明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