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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行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59号申请人:昌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周建华,局长被执行人:昌乐县寿本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劳动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殿隆审判员  张世明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