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8-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雄文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文,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80号原告李雄文。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宁峰,该组组长。被告李明,西安市灞桥区防滑链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文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北牛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李明土地附着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雄文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雄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李雄文25元。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