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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松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越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字(200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松经事先准备,在绍兴市区天后宫9幢509室,以戴头套、掐脖子、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合租一起的被害人周某人民币、手机、MP3播放机,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81元。为证明这一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人周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明、赃物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松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松经事先准备,在绍兴市区天后宫9幢509室自己的租房内,以戴头套、掐脖子、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与其合租的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25元、价值人民币1060元的康佳D319手机1部和价值人民币440元的苹果牌MP3播放机1只,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81元。2008年3月3日,被告人陈松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陈松采用上述手段劫得其的人民币、手机、MP3播放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赃物的价值。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松的到案情况。被告人陈松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相吻合,能互相印证,并由庭审中经被告人辨认无异的赃物照片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赃款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陈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三月三日起至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沈 岚审判员 魏兴君审判员 虞 斌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