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镇民一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朱大庆与镇江皮鹿丹时装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大庆,镇江皮鹿丹时装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大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皮鹿丹时装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小组,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经八路。负责人邵正海,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镇江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大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镇经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大庆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大庆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大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黄 苏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