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豪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佳豪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581号璤景大厦B座405-406室。法定代表人周湛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佳豪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18层B座。法定代表人郑培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佳豪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3元,由本院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师敏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