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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宝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宝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67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地址:西安市太乙路48号平安大厦七楼。负责人张惠朋。被告陕西宝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薛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宝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范宏杰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