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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元利与邓鹏飞、王永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利,邓鹏飞,王永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魏元利,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本村。被告邓鹏飞,男,1972年1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永江,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利与被告邓鹏飞、王永江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元利于200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元利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元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审 判 长  解文慧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孟祥斗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