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裘锡均与嵊州市崇仁农贸市场、嵊州市崇仁镇二村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锡均,嵊州市崇仁农贸市场,嵊州市崇仁镇二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锡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秀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满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崇仁农贸市场。负责人:马江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崇仁镇二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裘汉军。上诉人裘锡均为与被上诉人嵊州市崇仁农贸市场、嵊州市崇仁镇二村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二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锡均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裘锡均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锡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裘锡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李 志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