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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吉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吉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区万安工业园区吉源东路恒通工业楼。法定代表人洪振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小乐,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安吉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姜胜雷。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安吉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赛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