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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京嵘与张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余京嵘。被告张志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滨河花园。负责人蒋丰,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京嵘诉被告张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京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