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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葛介连与金纪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介连,金纪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介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介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纪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关兴。上诉人葛介连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葛介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葛介连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介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葛介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