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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台州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院路398号。法定代表人陈方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统地,男。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王荣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东南,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晓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9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