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发后与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后;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张发后,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渭南市。被告李明,男,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后诉被告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胡立冰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