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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发后与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后;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张发后,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渭南市。被告李明,男,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后诉被告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胡立冰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