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锦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寅良。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24元,减半收取5212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9232元,由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周 焰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