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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毛林森与严剑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剑英,毛林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剑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林森。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周水夫。上诉人严剑英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严剑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剑英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剑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依法减半收取161元,由上诉人严剑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伯军审判员  陈哲宇审判员  谢红炜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