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建伟与洪文华、汪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伟,洪文华,汪士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余建伟。被告洪文华。被告汪士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伟诉被告洪文华、汪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伟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