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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建伟与洪文华、汪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伟,洪文华,汪士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余建伟。被告洪文华。被告汪士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伟诉被告洪文华、汪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建伟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