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于化点与平度市云山镇泉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点,平度市云山镇泉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于化点,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云山镇泉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洪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23日以需查账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查账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化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化点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