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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08-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陆利云与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利云,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417号原告:陆利云。委托代理人:潘永华。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村。负责人:郑荣庆,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显明、王奇雄,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陆利云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杨江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后,原告陆利云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